最新:专设青年项目!20%论文需发国内期刊,基金委发布2个重点专项申报指南

研发家 | 2026-07-21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科金发计〔2025〕1号)有关要求,现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发育编程及其代谢调节”“合成生物学”2个重点专项202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2)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并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有特殊说明的除外)。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其中,青年科学家项目不下设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鼓励有能力的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任务。

 

(一)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包含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

 

1.申报本次重点专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3)。内地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前。

 

2.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3.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4.项目承担单位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5.各重点专项申报指南中对项目承担单位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课题)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60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年龄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申报指南。

 

3.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4.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对应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

 

5.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以及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进行申报。

 

6.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进行申报。

 

7.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8.各重点专项申报指南中对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书要求

 

1.申报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应认真阅读本指南、申报书填报说明等,按照相关要求填报申报书。

 

2.项目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等,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联合申报协议上签字,且明确体现协议签署时间。

 

(2)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承诺。

 

(3)项目(课题)负责人为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居民的,聘用期应覆盖所申报项目(课题)的执行期,并应提供相应聘用材料。其中,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应由所有受聘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

 

(4)项目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与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5)对于明确配套经费的项目,应提供出资方的出资承诺,明确配套金额,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不用于本项目研究的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或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配套经费,配套金额应满足相关指南要求。

 

(6)对于应用示范类项目,应提供示范应用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承担单位需购买单价大于50万元设备时,应提供设备购置承诺书。

 

3.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承担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课题)预算。

 

4.申报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

 

5.涉及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应加强相关知识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按照相关重点专项指南的要求提供附件材料。

 

6.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限项要求

 

1. 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期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合计限为1项。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3. 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计入上述2项总数的限项范围。

 

4.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5.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课题)负责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课题)负责人)、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含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6. 执行期(包括延期后执行期)结束时间早于2026年12月31日的项目(课题),不计入总数限项范围。

 

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南所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包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和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

 

四、申报程序

 

本指南所涉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采用一轮申报程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网上填报。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书中所需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网上填报的申报书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和项目评审工作的依据。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应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含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在研和申请项目情况,避免因不符合限项申报要求导致形式审查无法通过。

 

项目牵头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8:00至9月1日16:00。

 

2.组织推荐。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见附件4)。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于2026年9月4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每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形式审查。专业机构将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附于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后。

 

五、项目管理改革举措

 

1.关于青年科学家项目。为给青年科研人员创造更多机会组织实施国家目标导向的重大研发任务,针对有望产生新理论、新方法的重大创新方向,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服务于重点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青年科学家项目不下设课题,原则上不再组织预算评估。

 

2.关于部省(市)联动。部分重点专项任务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部省(市)联动方式实施,由部门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六、其他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代表性论文,应有20%以上发表在我国科技期刊上(代表性论文小于5篇的,应至少有1篇发表在我国科技期刊上),需在项目任务书中落实。

 

七、咨询方式

 

1.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2. 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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