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办法更新:上年获面上资助,本年不得申请;青B结题审查须有原评委参与会评

研发家 | 2026-09-02 0

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官网更新了面上项目、青B、青C、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联合基金等项目的管理办法,现将各项目的重要调整内容整理如下:

面上项目新增“上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得申请”的隔年申报限制,直接压缩了申请频次,同时为具有原创性、颠覆性特征的项目开辟了会议评审绿色通道;

青B在结题审查中强制要求会议评审并须有原评审专家参与,结题门槛显著提升;

青C明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博士研究生)负责人”在资助期满时可接续申请C类项目,为优秀博士生打通了直通通道;

重点项目限项规则从严收紧,从“同年申请限1项”变为“申请与正在承担合计限1项”,在研即锁死申请资格,同时通讯评审引入评分量化机制,结题阶段新增追回资金等具体处罚措施;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首期资助年限从6年缩短为5年,并整体取消了3年延续资助机制,总支持时长从最多9年直接砍为固定5年;

联合基金项目原“培育项目”亚类被删除,新增“集成项目”且合作单位可增至4个,新增联席工作会议机制要求联合资助方全过程参与确定上会项目,评审专家选择上鼓励联合资助方推荐专家且新增“指南需求契合度”为独立评价维度。

 
 

面上项目

第七条新增“上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得申请”。

第八条新增“境外单位不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第十一条新增“申请人、参与者、依托单位须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安全、利益、健康及违背诚信伦理的活动。”

第十六条新增“对具有原创性、颠覆性特征的项目,可推荐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新增“在作出资助决定前,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核查。”

第二十二条明确”除要求修改的内容外,计划书中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新增“对于项目研究未按计划进行、进度滞后的,应予以督促提醒。

第二十九条新增“涉及科技伦理相关内容调整的,应当按照科技伦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新增对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不得准予结题”,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延期、终止、撤销、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新增“鼓励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将科普成果列入项目成果中。”

 
 

青年基金B类项目

第六条新增,对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申请人作出具体规定:• 遵守基本法及基金委规定;• 正式受聘于港澳依托单位。

第七条新增(五)因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被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六)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

第十六条新增”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判,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对于不采纳的应有充足理由并存档。“

第十七条明确根据“通讯评审评分、通讯评审意见、学科特点等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并强调“集体研究应当遵循民主、公正的原则,并留有详细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新增”在作出资助决定前,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查实失信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新增“对于项目研究未按计划进行、进度滞后的,应予以督促提醒”,并明确对《条例》第三十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警告、暂缓拨付、撤销、追回资金)。

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组织同行专家以会议评审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且到会专家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第二十九条明确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不得准予结题”,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延期、终止、撤销、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新增“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青年基金C类项目

第七条不能申请的情形新增:• 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的在聘(站)博士后(不得申请);• 因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被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的;• 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同时,明确允许两类人申请:• 在职攻读研究生(导师同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博士研究生)负责人在资助期满时可以申请

第十六条明确根据“通讯评审评分、通讯评审意见、学科特点等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进入会议评审”,并强调“集体研究应遵循民主、公正的原则,并留有详细记录存档”。新增“对具有原创性、颠覆性特征的项目,可推荐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新增在作出资助决定前,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查实失信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调整为“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并明确计划书内容应与申请书一致。

第三十条明确“根据项目计划书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未强制会议评审(与青年B类不同),但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新增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不得准予结题”,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延期、终止、撤销、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增鼓励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将科普成果列入项目成果中。”

第三十二条新增“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重点项目

第九条调整为:“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

第十条调整:(一)除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重点项目外,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重点项目数量合计限1项;(二)年度项目指南限项申请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新增:“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数量不得超过2个。境外单位不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第十四条新增:“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

第十五条调整为6种情形:(一)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二)材料不符合指南;(三)申请人或参与者因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被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四)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五)不符合第十条限项要求;(六)未在规定期限提交。

十八条调整:“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同一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项目申请原则上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新增“原则上”)

第十九条调整:根据“通讯评审评分、通讯评审意见等情况,综合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二十条新增:“结合年度重点项目指南要求”进行投票。

第二十一条新增:“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作出资助决定前,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开展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新增:“对于项目研究未按计划进行、进度滞后的,应予以督促提醒”,并明确对《条例》第三十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警告、暂缓拨付资金、撤销、追回已拨付资金等)。

第三十条新增退出要求:(一)新增参与者需符合限项要求;(二)退出者1年内不得申请重点项目等;(三)退出的参与者应当按照项目知识产权约定、保密要求及科研诚信要求,妥善处理其参与项目期间形成的研究数据、实验记录等科研资料。

第三十二条新增“涉及科技伦理相关内容调整的,应当按照科技伦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调整:“作出是否予以结题的决定”;新增: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不得准予结题”,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延期、终止、撤销、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条新增:“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报告制度的要求公布”;新增鼓励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将科普成果列入项目成果中。”

第四十二条新增:“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的管理,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第六条新增:“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分为A类和B类两个亚类。”

第六条调整:• A类:申请人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同旧规);•B类:申请人和骨干成员当年1月1日均未满40周岁(新增)

• A类:研究骨干不多于5人;• B类:研究骨干不多于3人(新增)

明确“学术带头人与研究骨干应当属于同一依托单位,应当具有良好合作的基础。”

第七条调整:(一)同年申请或参与申请限1项;(二)年度项目指南限项申请规定的其他要求(新增)

第九条新增:“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

第十一条调整为6种:(一)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二)材料不符合指南;(三)未按时提交;(四)申请人或参与者因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被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新增);(五)不符合第七条限项要求(新增);(六)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

第十四条新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判,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对于不采纳的应有充足理由并存档。”

第十三条前置新增“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第十五条调整:根据“通讯评审评分、通讯评审意见、学科特点等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进入会议评审”,并强调“集体研究应遵循民主、公正的原则,并留有详细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新增:“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作出资助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开展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对于经查存在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不予资助等处理。”

第十九条调整:“除资助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修改的内容外,项目计划书中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同时新增“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新增:“对于项目研究未按计划进行、进度滞后的,应予以督促提醒”,并明确对《条例》第三十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警告、暂缓拨付资金、撤销、追回已拨付资金等)。

第二十九条新增:“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之行为的,不得准予结题,并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延期、终止、撤销、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理。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根据《条例》规定,取消相关人员一定期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新增:“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联合基金

第三条调整:“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形成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格局,吸引和集聚全国的优势科研力量,围绕区域、行业、企业的重大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共同促进我国区域、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调整:“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与联合资助方签订联合资助协议,并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审批联合基金项目指南、确定资助计划、批准资助项目和资金,以及决策联合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调整为6项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会同联合资助方确定会议评审项目(新增) ;(五)组织召开管委会会议,批准资助项目(新增,原“批准资助”细化为管委会会议批准)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新增:联合资助方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二)参与确定会议评审项目;(三)推荐专家参与评审、中期检查以及结题审查;(四)参与管理资助项目实施;(五)促进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六)按协议如期足额将资金拨至自然科学基金委账户(新增) 。

第九条、第十条新增:•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指南进行论证”;• 第十条:新增“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组论证意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第十一条新增:“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年度项目指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调整:• “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增)”;• “重点支持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集成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4个(新增) ”;• “境外单位不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新增) ”。

第十六条新增:“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

第十七条调整为6种:(一)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二)材料不符合指南;(三)申请人、参与者因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被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新增) ;(四)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五)不符合第十二条限项要求(新增) ;(六)未在规定期限提交。

第十九条调整:评审专家按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新增“指南需求契合度”作为独立评价维度,并新增“申请人完成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和“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两个考量因素。

第二十条调整统一为“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不再区分亚类,因培育项目已删除)。

第二十一条调整:根据“通讯评审评分、通讯评审意见等情况,会同联合资助方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综合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二条新增:“鼓励联合资助方推荐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新增:“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作出资助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开展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新增:“对于项目研究未按计划进行、进度滞后的,应予以督促提醒”,并明确对《条例》第三十七条违规行为的处理(警告、暂缓拨付资金、撤销、追回已拨付资金等)。

第三十条调整:对重点支持项目、集成项目等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新增集成项目)。

第三十一条新增七项评审内容:(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二)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三)阶段性成果与指南要求一致性情况;(四)阶段性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五)阶段性人才培养情况;(六)合作与交流情况;(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调整:“中期检查的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一般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和联合资助方推荐专家。”

第三十三条新增:(一)新增参与者需符合限项要求;(二)退出的参与者1年内不得申请联合基金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新增);(三)退出的参与者应当按照项目知识产权约定、保密要求及科研诚信要求,妥善处理其参与项目期间形成的研究数据、实验记录等科研资料(新增)

第三十五条新增:“……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将重大事项调整情况通知联合资助方。”

第四十条明确:“结题审查的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一般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和联合资助方推荐专家。”

第四十一条调整为6项,新增指南研究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并将“国际合作与交流”简化为“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二条调整:“作出是否予以结题的决定”;新增: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不得准予结题”,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终止、撤销、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理;同时新增依托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的,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新增:“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报告制度的要求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等;新增“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促进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成果转化与应用”;新增“鼓励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将科普成果列入项目成果中。”

第四十五条新增:“联合基金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的管理,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新增:“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科技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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