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处理46人!永久取消国自然评审、申请资格!基金委公布2026第一批学术不端案件

研发家 | 2026-01-26 0

1月23日,基金委官网发布《案件通报(2026年第1批)》,通报2026年第一批次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结果。此次共通报了20个不端案件处理结果,处理46人。主要涉及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打招呼;抄袭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买卖论文、抄袭剽窃、图片造假、伪造篡改实验结果,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相比之前,此次加大了对打招呼、请托的处理力度(4个案件)。此次2位评审专家被处理,其中1位评审专家(北京某高校李俊发)被永久取消国自然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

和上次一样,自2024年第二批通报之后,不再通报不端行为人具体单位(不得不说,越来越退步)。据通报,此次主要涉及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四川、陕西、安徽、山西、辽宁、天津、江西、甘肃、福建、黑龙江、海南、湖南等17省市地区40个高校及科研机构。通报全文如下:

 

案件通报(2026年第1批)

 

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经委务会议审定,对相关科研不端行为和项目资金违规案件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根据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北京某高校张红宇在2021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申请书代写服务问题。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217019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浙江某高校易莹2024年与2025年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山东某高校田萍2025年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问题,且在调查过程中试图掩盖抄袭行为。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4年(2025年9月9日至2029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山西某高校游秀芬2019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朱建华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甘肃某研究院强进作为项目申请人和甘肃某高校马巍作为项目参与者的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上海某医院黄洪涛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云南某高校马翔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广东某高校季菲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安徽某高校谢应海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山东某高校郝光亮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上海某高校杨静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江苏某高校辛恒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天津某高校贾晨阳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江西某高校朱虹岷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均存在抄袭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甘肃某医院杜鹏在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规重复申请、擅自将他人列为基金项目参与人员、冒他人名义申请基金项目、提供虚假伦理审批件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北京某高校李俊发在2022-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过程中,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之规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公正性承诺书》之约定。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资格(2025年5月27日起),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2025年5月27日起),给予通报批评。

 

 

四川某高校余志祥在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且干扰妨碍调查。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2年5月26日),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7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2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上海某高校李金宝在2021-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请托、打招呼。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陕西某高校马晓华在2025年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广东某高校曾媛在2024年基金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广东某高校黄江鸿在2025年基金项目评审期间,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评审信息、实施请托,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承诺书》之约定。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

 

上海某医院齐华林,上海某高校刘峰,江苏某高校王霄霖、束余声,福建某高校邢金春,福建某高校张清妹、陈捷,安徽某高校刘进军、唐碧,江苏某高校安勇,广东某高校唐晖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部分数据买卖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970604、81170046、81502002、82100692),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

 

海南某高校张瑜鸿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论文买卖、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三

 

江西某高校欧阳灿晖2022年、2023年和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买卖研究基础数据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四

 

辽宁某高校史添玮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五

 

湖南某医院沈二栋、辽宁某高校孙哲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抄袭、伪造篡改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372548),追回已拨资金,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3年(202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

 

江苏某高校吉敬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伪造篡改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2104174),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

 

黑龙江某高校王丰、李崖雪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数据伪造篡改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973930),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八

 

广东某高校艾毅龙、邹晨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

 

黑龙江某高校李永立存在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较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7177104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0年11月10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

 

辽宁某高校郭江存在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严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5197509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郭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2年11月10日),给予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持续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及成果发表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请广大科技人员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持良好的学风作风,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请各依托单位自觉履行依托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共同构建良好的学术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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