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因“一稿多投”被撤销硕士学位,行政复议判学校“过罚不当”,撤销处罚!
研发家 | 2025-01-08 0

2024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以案促治 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 司法部发布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类案监督工作,以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助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聚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遴选了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四“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体现了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并重,依法审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撤销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件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对省内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与上位法衔接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推动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在尊重高校依法享有相应教育自主权的同时,维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案例详情:
 
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健全处理标准 学术不端 撤销学位 撤销原行政行为 系统整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申请人邓某在被申请人广东某医科大学攻读临床医学硕士期间,以其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就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分别以中文、英文向国内外不同期刊投稿并被同时发表。2021年6月,申请人取得被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并于同年考取该校博士研究生。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他人关于申请人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举报认定涉案2篇文章为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构成学术不端,遂依据《某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校科字〔33号〕,以下简称“33号校规”)等,决定撤销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据此,当事人对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撤销学位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审查重点不是“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否可作为撤销学位情形的实体判断,而在于撤销学位处理行为的适用依据和标准、处理程序等是否合法适当。《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制定本校办法,撤销学位依据的33号校规制定于《处理办法》之前,且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属于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未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未合理证明处理措施与申请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直接采取了最严厉的处理措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
 
为发挥源头规范的监督效能,实现系统整治的监督效果,行政复议机关一方面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同时,建议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内高校开展一次检查调研,全面掌握全省高校各自制定的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与上位法衔接情况,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并按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送了意见书履行情况。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了检查并着手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意见。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受教育权是相关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的法定职责。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学位撤销行为事关学生的受教育权,事关学术自治,必须建立明确的标准予以规范。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撤销学位决定在适用依据、处罚适当性、程序正当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相关处理标准,为规范同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为达到系统施治效果,行政复议机关又专门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高校自行制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与上位法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调研,适时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了监督效能,切实做好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的“后半篇文章”。
 
专家点评
 
依法规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确保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
 
姚金菊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涉及学位授予、撤销等事宜,对保持高校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个体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术诚信秩序、保障高质量教育之间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术不端依法可以撤销学位。学术不端零容忍已经形成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了学术不端的内容,“学术不端”确实属于可以撤销学位的法定情形。但某种行为依据何种依据判断为学术不端,对学术不端如何严格治理,仍然需要依法进行。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当然有权行使学术管理权力、对学术不端行为依法撤销学位,但学术自治、高校自主均应遵循行政法治原则,平衡学术不端治理的学术秩序维护和学生个体权益保障之间的利害关系,确保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高校自主权力需要依法行使。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校规章,而是依据该办法实施前未经校内正式程序讨论通过的33号校规决定撤销申请人硕士学位,且未能保障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存在适用依据不合法、程序违法等多个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33号校规依法审查,基于制定程序和内容不明确而否认该规范作为依据的合法性,同时并未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否可以作为撤销学位情形直接作出实体判断,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机构对高校的审慎监督,既实现行政复议对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纠正目的,又指出了高校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同时尊重了高校的自主空间。
 
三、源头治理助力高校依法治校。在类案规范和源头治理方面,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高校自行制定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与上位法的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办案的监督质效和社会效果。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形成了学术不端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但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及监督制度等仍不健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学术治理,但仍应依法进行。该案有利于推动高校强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校纪校规,细化明晰学术不端类型和认定程序,依法立规、于法有据的同时注意体系衔接、处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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